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27 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
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 (係
    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 一
    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 (適於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 (含灌裝於
    容器;以下均同。) 者。
二、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但冷凍能力以三公
    噸以上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