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27 條
勞工主管機關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審查及裁處事宜,得會
商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受理認可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
將其處理情形,副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於接受通知後,應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審查、認可及裁處事宜
,得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