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7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 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