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4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27 條
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應就各檢驗機構所報檢驗結果加以審查,認 有必要時得實施複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