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27 條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給付:
一、給付期間已就業者。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僱用規定經其解僱者。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一日之有給求職假。
第一項津貼之給付數額及期限及工作時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
準表訂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