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給付: 一、給付期間已就業者。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僱用規定經其解僱者。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每週得有一日之有給求職假。 第一項津貼之給付數額及期限及工作時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 準表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