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27
二十七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如有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
        熱作,應指定專人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現場作業主管另簽署動火許可證後,始得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