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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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學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訓日應繳交就業追蹤同意書予企業。
    (二)應接受企業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三)訓練期間應配合填寫訓練雙週誌。
    (四)於結訓前因故離、退訓,應依企業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五)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六)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學員中途離訓、退訓,企業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