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27 條
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
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夾套封閉部,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