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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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同一年度已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者,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但聯合型計畫案之參訓單位,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