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7 條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
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
    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
    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