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1:57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第 27 條
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並於銷燬紀錄簽註 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並將相關文 件影本留存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