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前三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 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