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 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 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前項津貼之適用對象,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三條規定。 第一項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及津貼發給方式,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