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 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 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 亡給付。 第一項職業傷病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審查認定基準、類型化調 查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