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7 條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
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
人逕予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