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或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停止職務。 三、第十三條無法繼續提供勞務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 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