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8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7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 據調查報告書、訪視紀錄與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 限至少七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