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認可醫療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 據調查報告書、訪視紀錄與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 限至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