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 2、6、9、22、23、24、26、27、32、39、40、41、43~46、48、4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22-1~22-3、27-1、51-1 條條文及第二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事業單位將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二個以 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前項經指定之施工者,應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 前二項施工者之指定、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