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第 27-1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
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一、移動式製造設備。
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三、減壓設備。
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
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
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