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 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 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場人員應報請測試辦理單位處 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