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7-1 條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
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
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場人員應報請測試辦理單位處
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