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70 條
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
    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