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72 條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
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