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74 條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
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下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
    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
    法及操作順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