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 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