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78 條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
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
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