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 ,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 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