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9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28 條
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