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3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28 條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 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