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8
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28 條
作業區設有烘藥設備者,應以蒸汽或熱風方式間接加照,並有定溫定壓之 自動控制裝置、警報裝置及自動滅火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