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6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28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 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