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59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28 條
檢驗機構之人員或設備不合本辦法規定,或有重大誤失情事時,勞工主管 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檢驗或會同商港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指 定等處分,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究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