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 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