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28 條
受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貼者,不得同時請領臨時工作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