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第 28 條
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
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