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2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並不予
核發利息補貼;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通知貸款人繳回已撥付之
利息補貼,並返還本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及相關單位訪查。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