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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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失業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
        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