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8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