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規定之新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列入公告清單: 一、標準登記滿五年者。 二、少量登記滿五年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者。 三、依附表一標準登記資訊要求,並繳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 四、少量登記且屬於低關注聚合物,經登記人申請提前列入清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