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52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28-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 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