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 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 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