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84 條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
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
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