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 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 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