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 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 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 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 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