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86-3 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
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
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
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
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