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其供氣及性能維持正常 運作,並避免使用純氧供氣。 前項情形使用空氣壓縮機供氣者,其與面罩連結之輸氣管線及接頭,應明 顯標示其種類及用途;相鄰管線之接頭,應以不同規格予以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