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0 月 21 日
第 29 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
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