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 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並將檢 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