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29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應禁止
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
,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