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8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29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 傷病假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