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7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