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 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 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