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 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