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
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