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學員應於符合前點資格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自行或透過學校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留任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 (五)屬前點第三項情形者,應檢附退伍令或退役證明影本。 學員有第三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分署應不 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